| 索 引 号 | KZ044-2018-00012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关于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17-11-11 00:00 | 发布日期 | 2017-11-13 18:02 |
| 文 号 | 克政办发〔2017〕19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关于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1日
关于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9号)精神,结合自治州现行乡镇政府管理体制和工作实际,现就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委托乡镇政府行政执法为抓手,推进执法力量下移,夯实乡镇政府管理基础。着力解决乡镇政府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化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有责任、无权力”等现实困惑。切实提高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乡镇政府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
二、工作方式
各县(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食品安全监督、打击假冒伪劣、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及乡村道路、水务、土地、农业、林业、畜牧、安监等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政府行使。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政府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委托执法既要遵循乡镇工作实际需要,又要考虑乡镇政府机构设置、人员力量、执法设备等因素,合理确定权限。
(三)便民高效原则。委托执法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四)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委托、谁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委托机关和乡镇政府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统一。
四、工作重点
(一)签订委托书。各县(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在征求自治州主管部门意见后,与乡镇政府签订书面委托执法协议,并向社会公告。委托执法协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机关可以将下列一项或多项权限委托给乡镇政府行使:
1.日常行政执法检查;
2.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警告权、小额行政罚款权);
4.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请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界定委托责任。委托机关对乡镇政府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责任、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承担违法行使处罚权的行政赔偿责任等。
乡镇政府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违法再委托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政府承担。
乡镇政府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四)严格执法程序。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乡镇政府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指导。乡镇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使用委托机关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从事执法活动。具体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29号)取得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五)规范罚没收入。乡镇政府接受执法委托,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没收入和有关款项,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是全面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探索乡镇政府转变职能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推进乡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住机遇,主动作为,先行选择1至2个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工作,待工作运转顺利后再有计划、有步骤的稳妥开展。
(二)加强衔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县(市)执法工作需要,具体研究确定委托执法领域和权限,加强与乡镇政府之间的沟通,稳妥推进委托执法工作。乡镇政府要根据基层管理需求和群众意愿,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对接,积极争取委托执法权限。
(三)建章立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就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执法流程。乡镇政府要结合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建立具体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执法活动顺利开展,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执法结果。
(四)加大保障。乡镇政府应当结合乡镇站所机构改革,将委托事项明确到相应站所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并确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乡镇政府也可探索将各类行政执法权整合到一个机构(站所),开展综合执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确定乡镇政府支出基数以及向乡镇政府实施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确保委托执法事项落实到位。
附件: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和《××法》的规定,××委托××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行政区域内××工作,直接查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指定本乡镇××站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当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委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附件:1.受委托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乡镇××站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