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044-2018-000121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17-11-11 00:00 | 发布日期 | 2017-11-13 17:59 |
| 文 号 | 克政办发〔2017〕19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相关单位:
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11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洁净新疆目标,提升自治州发展质量的关键时期。为确保完成自治州“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战略部署,现就做好自治州“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法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谱写美丽中国克州篇。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自治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40万吨标准煤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6%,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22.59万吨标准煤范围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达指标范围内。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抓住“中国制造2025”机遇,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新疆行动方案》,大力发展新材料、新能源产业。支持中电坤源、炀灯科技LED、太阳能节能设备及智能设备制造。加大中兴能源、白星农机、小铃铛锅炉、众业联诚、雪山科技等企业专利技术应用转换力度,发挥优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电力、建材、有色、石油石化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质监局等)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培育并扶持自治州能源体系认证机构发展,鼓励计量、检验检测机构与专业认证机构相融合,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规范节能环保市场发展,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科技局、质监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结合电力市场需求和电力外送通道建设,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稳步发展太阳能发电,科学有序发展水电。到2020年自治州煤炭消费控制在100万吨原煤以内,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50%以下。到2020年自治州水电装机容量预计达到211.17万千瓦(包括阿克陶县8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光伏发电装机容量54万千瓦。实施电能替代工程,推进“电气化新疆”建设。加强智慧能源体系建设,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提升非化石能源电力消纳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质监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严格落实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实现主要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促进工业企业合理用能。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比2015年降低22%。电力、有色、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州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环保局、质监局、水利局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在县级以上城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65%强制性节能标准。到2020年力争建成城市、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实施阿图什市幸福小区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推广使用电采暖,提高电气化水平。对改造为天然气锅炉集中供暖的居民小区,增加电锅炉作补充,实现“气电互补”提高供暖安全可靠性。推动建筑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建设,鼓励老旧住宅节能改造与抗震加固改造、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同步实施,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自治州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林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公共交通和客货运输领域的应用,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等,逐年增加新能源公交车在新增公交车和更换公交车中所占比例。严格执行车用燃油国Ⅴ标准,大力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新增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营运车辆100%达到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到2020年自治州在公交、出租等行业率先推广纯电动汽车,兼顾发展环卫、邮政、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使用纯电动汽车,使纯电动汽车占所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15%以上,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对餐饮、住宿、商贸中心、批发零售、冷链物流等领域的经营企业加大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相关领域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指导企业逐步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制机制,鼓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推动相关企业的照明、制冷、供热系统的升级改造。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全面启动并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好阿图什市、阿克陶县、乌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项目,通过建立县(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镇级服务站、村级服务点,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逐步畅通冷链物流等现代流通方式。(责任单位:自治州商务(招商)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质监局、旅游局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节油、节电、节煤的农用机械、设备,大力推广免耕或少耕等节约高效的耕作制度。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居房建设、扶贫易地搬迁等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州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住建局、水利局)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实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力争创建10个自治区级示范单位,实现“县县有示范”的目标。组织开展节水型单位和节水标杆单位创建,州直机关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实施节能计量统计基础工程,公共机构的主要耗能功能区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到2020年人均能耗比2015年下降10%;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15年下降9%;人均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15%。(责任单位: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万家”行动,做好自治州能耗数据在线监测平台企业联网工作。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开展能源计量标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考核,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加强在用锅炉节能监管,按照《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要求,在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查验锅炉能效情况;加快锅炉定型测试及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环节的测试,2014年以后制造出厂新安装的锅炉要提供相应的能效定型测试报告,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州质监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现有企业按规定时限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推进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增煤耗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电气化工程,加快推进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严禁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河流、湖泊周边建设重化工、涉重金属等工业污染项目,严禁擅自设置污水排放口,推进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加大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涉水工业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制定实施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责任单位:自治州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财政局、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特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开展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消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消减计划。启动在用燃煤锅炉能效普查工作,全面梳理在用燃煤工业锅炉数据,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强化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州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质监局等)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严格执行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准,适时推动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预计到2020年,自治州计划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约15000辆。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车用汽柴油应加入符合要求的清净剂。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督执法。(责任单位:自治州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质监局、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等)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到2020年,城市、县城、重点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70%。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到2020年自治州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阿图什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重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以上。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到2020年底自治州散煤治理取得明显进展。(责任单位:自治州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经信委、财政局、农业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贯彻落实《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5%,基本实现农田废旧地膜污染治理全覆盖。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高效施肥技术和机具,提倡合理利用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秸秆还田、畜禽粪便等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用量。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有机肥资源利用率提高到30%以上,化肥利用率降低到70%以下。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大力推广全程绿色防控技术模式以及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技术,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责任单位:自治州农业局、环保局、畜牧兽医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质监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到2020年50%的国家级园区和30%的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商务(招商)局等)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废旧家电、塑料、汽车轮胎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大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支持阿图什市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自治州各县(市)初步实现餐厨废弃物分类收运和资源化利用,力争把阿图什市建设成为自治区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农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站)和集散市场的布局规划和总量控制。到2020年自治州构建起比较完整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产值显著提高。(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商务(招商)局等)
(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探索“林木枝叶-粉碎-堆肥-还田”的循环利用模式,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和次小薪材制造成中纤板或压缩板。积极开展秸秆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和原料化的“五料”综合利用。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依托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加快构筑和完善三网融合、企业网络、智慧城市等信息平台,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对物质资源的替代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招商)局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到2020年,新增5万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国资委、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电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扩大城市禁煤区面积,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建设完善城区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农村配套电网等基础工程。实施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州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资委、质监局等)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水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物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使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州环保局、发改委、畜牧兽医局、住建局、经信委、财政局、农业局等)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商务(招商)局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突破交通运输产业的燃料利用效率,推广应用运输装备节能驾驶、节能操作和绿色维修技术。(责任单位:自治州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质监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坚决清理取消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加快供热供给侧体制改革,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严格落实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研究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探索建立农村居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
(三十一)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为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保障自治州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资金来源,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加大力度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等。提高项目申报成功率,争取申报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本积极投入节能减排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十三五”节能减排项目,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提高节能减排项目实施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三十二)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推动绿色金融,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灾害性河流及中小河流重点河段治理工程建设。推广建设被动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发展以热点联产为主、以多种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辅的供热方式。围绕自治州生态功能区划分,助力生态资源保护、环境修复、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等重点领域建设。推动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流域水环境联防联治。支持森林抚育、林下种养殖等绿色项目,实现以科技带动企业发展、产业带动规模治沙、生态带动民生改善。同时,大力推进森林、草原碳汇资源的市场化。(责任单位:自治州金融办、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三)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排污权交易机制,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严格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管理办法,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与管理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三十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结合自治州实际,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与克州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优先对符合要求的绿色环保项目、绿色创业创新企业和绿色农牧业给予信贷支持。因地制宜支持水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
(三十五)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商务(招商)局等)
(三十六)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等)
(三十七)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积极融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八)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县(市)、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县(市)要根据自治州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自治州、县(市)二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县(市)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十九)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自治州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对该县(市)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县(市),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县(市)、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州党委组织部,自治州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十)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健全公路交通运输营运单位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交通运输重点营运企业的能源监测及相关统计。(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一)健全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节能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节能监察办法》等法规规章。(牵头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政府法制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招商)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十二)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自治州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责任不到位、组织措施不得力、行政不作为、节能减排效果不明显的县(市)、自治州相关部门及抵制节能减排工作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各行业要分年度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的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要报自治州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新建的煤电等项目,实施最严格的节能审查制度,能效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同规模先进水平,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费增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监察局、住建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十三)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全社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自治州、县(市)二级节能监察体系。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贯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办法(细则)。(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建局、质监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四)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营造绿色交通氛围,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招商)局等)
(四十五)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发改委、环保局、教育局、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国资委、质监局、文体广电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六)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发改委、环保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