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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的通知

2019/06/13 城事通编辑部 6.1k 阅读 483 点赞 查看原文
索  引  号 KZ008-2019-000031 主题分类 扶贫
名        称 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6-13 21:18 发布日期 2019-06-14 19:21
文        号 克人社发〔2019〕94号 有  效  性 废止
发文单位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机构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证贫困县摘帽后各方面扶持政策能够继续执行一段时间,行业规划、年度计划要继续倾斜,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对口帮扶等也要继续保留”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坚决防止返贫的实施意见》(新扶贫领发〔2019〕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三年行动2019、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1号)要求,现就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口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扶贫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65号)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政策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2018年后(含2018年)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政策,此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当年被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各县(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确保当年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三、巩固完善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将适龄参保贫困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60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全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现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要高度重视,抓紧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完善政策措施,落实配套资金,坚决防止返贫,各县(市)务必于6月底前完成相关政策的调整,并将政策落实情况报克州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备案。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克州财政局       

  克州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