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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10/11 城事通编辑部 1.5w 阅读 56 点赞 查看原文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18〕30号)精神,积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自治州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为贯彻落实好《方案》,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出台《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会议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通过在自治州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及赔偿制度

二、制定《方案》的依据

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18〕30号)精神,按照州领导的批示要求,由克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三、《方案》的研判过程

2020年,克州生态环境局启动制定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工作,起草征求意见稿,并向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20家相关单位及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共收到2条意见建议,采纳2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送审稿。进一步规范了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程序,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体责任。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第二部分: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第三部分:明确赔偿权利人。根据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涉跨县(市)以及在自治区范围内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指定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畜牧、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第四部分:开展损害调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进行初步判断,确属本方案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调查、鉴定评估规范,启动调查、鉴定评估程序,形成调查报告,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第五部分:开展赔偿磋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第三方监督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第六部分: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经磋商或者诉讼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管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第七部分: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委托国家相关部门向社会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第八部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缴纳的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按规定应缴入州级国库的赔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如何落实《方案》

一是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强化沟通协调,实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情况;二是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三是要加大对实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加快推进克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克州。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