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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告

2021/05/07 城事通编辑部 1.7w 阅读 255 点赞 查看原文
索  引  号 KZ022-2021-000028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克州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1-05-08 19:26
名        称 克州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告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公安局
    为加强对克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车辆检测行为,促进机动车检测环境良好发展,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和交通运输局四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检测站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现联合对外公布监督监管职责和举报热线电话。
一、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评审、审批,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州取得CMA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如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车主可依法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以下违规行为:
(一)涉嫌出具的检验数据结果,失实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结果的;存在乱收费现象的。举报热线电话:12315
二、克州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部门不再承担具体的机动车检测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履行两个职能管理,一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处罚、监管;二是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经检验合格并具备法定手续的机动车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主可依法向克州公安局举报以下违规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与非法中介、机动车检验机构等勾结,违法办理牌证业务;
(二)在日常工作中,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举报热线电话:0908-4223814
三、克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环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应当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单,未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应告知车主进行维修;车主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到原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单。车主可依法举报以下违规行为:举报热线电话:0908-4212335
(一)在车辆办理环保检测业务过程中,吃、拿、卡、要等问题。
(二)在车辆办理环保检测业务过程中,冷、硬、横、推、拖等问题。
(三)环保检验机构未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标准程序进行检测的问题
(四)环保检验机构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问题;
(五)环保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作弊的问题;
(六)环保检验机构为检测超标车辆和未检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问题;
(七)环保检验机构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问题;
(八)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人员服务不到位,和车主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交通运输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负责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营运车辆进行季检的检测机构)的经营许可,负责对该机构核查备案和日常监管。车主可依法举报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营运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中,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拖。  
(二)对营运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中,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车辆年审等问题;
举报热线电话:12328
举报热线电话:0908-4212335
质量投诉电话:12365 
价格投诉电话:12358
车管投诉电话:12389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克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克州生态环境局  克州交通运输局     
二O二一年五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