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044-2018-000135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自治州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17-09-06 00:00 | 发布日期 | 2017-09-08 12:07 |
| 文 号 | 克政办发〔2017〕17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州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
自治州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方案
为积极构建自治州绿色金融体系,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推进绿色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关于自治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32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绿色金融是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提供的金融服务。当前,自治州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发展绿色金融,是充分发挥自治州自然净化度高、农业总体污染不大、工业处于起步阶段并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向西开放重要门户等比较优势的有效途径;是有效引导要素资源向绿色环保产业合理配置和集约使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自治州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是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和保护生态环境优先理念,按照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以及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绿色金融管理制度、目标和指标体系,构建具有自治州生态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推动自治州经济加快向绿色化转型发展。
(三)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规规章的配套支持,到2020年,初步构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多元化金融服务、互为补充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全州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余额平均增速,绿色信贷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增长不低于0.5个百分点;绿色债券、绿色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总规模中的占比逐年提高;各类绿色产业基金、碳金融交易机制等创新机制和模式在绿色融资中得到有效利用,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绿色金融稳健运行,绿色信贷不良率低于全州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平均水平。各类社会主体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绿色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提升。
二、创新金融服务,构建功能互补的绿色金融体系
(一)加大绿色金融政策支持。建立产业和项目“绿色清单”。州发改委、环保局等经济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州发展战略、发展目标规划以及经济结构特点,结合自治州实际情况,以自治区《绿色信贷指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各类绿色产业政策文件为基础,明确自治州产业和项目界定,确定重点支持领域,建立对应的“绿色清单”产业和项目清单,定期开展遴选、认定和推荐工作,为其在债券发行、信贷、基金、上市等多方面的融资活动提供服务。
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统筹使用涉及节能环保、污染防治等领域的财政专项资金,对于符合“绿色清单”标准的绿色信贷可按照规定申请贴息等“正向激励”,对于不符合“绿色清单”标准的项目贷款采取收紧支持等“负激励”,支持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亟需绿色化改造的重点领域、绿色项目、绿色企业的资金投入。
(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从制度流程、组织架构、资源配置、产品创新等方面入手,探索和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项目专列信贷计划、专项审批授信、专设营销机构、专项业务统计,提供差异化、特色化金融服务。制定绿色信贷行业、企业和项目的准入标准,定期收集、主动跟进绿色项目信息,建立完善“绿色项目清单”。加快建立绿色信贷授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合理确定项目利率和收费标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产业信贷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拓展绿色项目融资抵质押品范围,积极稳妥发展应收账款、林权和农村土地“两权”抵押等担保方式,支持碳排放权和排污权等环境权益质押等担保方式创新,探索开展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支持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尽职免责制度,营造支持绿色信贷的良好氛围。
(三)推动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和支持通过绿色债券发行进行融资。大力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和绿色项目发行绿色集合债、公司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绿色资产担保债券、绿色收益支持债券、绿色资产支持票据以及其他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探索发行用于公益性绿色项目的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定向支持《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所涵盖的公益性绿色项目。
(四)设立发展绿色产业基金。推动各级政府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政府主导的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发挥绿色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积极加入。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重点投向清洁能源开发、绿色城市交通、绿色建筑、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设施、节能减排等领域。对相关绿色项目,政府给予放宽准入、项目奖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土地政策等方式给予支持。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绿色投资基金,鼓励自治州境内外绿色产业龙头企业、有资金实力的民营企业和知名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自治州发起募集设立一批绿色基金。
(五)丰富各类环境权益类融资工具。有序创新发展各类碳金融和排污权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并跟踪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的发展,结合自治州实际,应用于碳金融业务的开展。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推动排污权质押、排污权期权等金融产品发展。探索以排污权收入为基础,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拓宽绿色环保企业绿色融资渠道,择机成立绿色资产交易所。
(六)积极发展绿色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设计具有自治州特色和绿色产业特点的绿色保险产品,合理确定保费费率,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丰富保险服务内涵。鼓励保险资金投资自治州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新兴产业等方面的重点绿色项目和绿色民生工程。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防灾减灾作用,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研究建立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高效开展保险理赔,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
(七)建立绿色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银行、企业和专业担保机构等多方参与的风险补偿、增信、担保机制和商业性绿色信贷担保体系,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绿色领域配置担保资源,对符合要求的绿色环保项目、绿色创业创新企业和绿色农牧业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企业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建立绿色融资担保基金。
(八)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利用“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区域的战略优势,不断深化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绿色金融合作,加强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各类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自治州绿色产业和生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区域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州内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吸引国际资金投资于自治州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
(九)开展绿色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绿色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重点在绿色金融项目评价机制、绿色消费信贷、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企业投贷联动、绿色供应链融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的公募和私募基金开发、绿色信用建设等方面推动改革创新。
三、突出重点,明确绿色金融支持方向
(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铁路、公路轨道交通和绿色城市交通建设,支持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交通领域的应用。支持重点灾害性河流、中小河流重点河段治理工程建设。推广建设被动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发展以热点联产为主、以多种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辅的供热方式。围绕城市、边境口岸和特色乡镇建设,引导和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支持污水和废固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园林绿化建设。
(二)结合精准扶贫,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发展生态农牧业和有机农牧业,加快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无害化、生态化的绿色种养殖模式,推进农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农牧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三)支持能效提升,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按照自治区重大技改、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目录,支持化工、有色、建材、纺织等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助推传统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做好存量贷款的信贷不增、压缩、退出和资产保全;助力输变电设备、农牧业装备、新能源和环保装备等重点领域的高端制造产业升级;支持产能过剩且具备一定技术优势的产业,通过绿色化改造后向外进行产能输出和转移。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绿色交通项目和绿色消费的支持力度,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促进环境质量提升。
(四)支持资源节约和清洁能源推广。加大对煤炭资源清洁生产改造和绿色化开发利用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利用劣质煤发展腐植提纯工业。加大对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投入,因地制宜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分布式以及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助推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供暖示范项目和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支持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五)支持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支持重点区域的生态资源保护、环境修复、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建设。支持河流、湖泊综合整治。支持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垃圾收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支持城市绿道建设、街道绿化等项目。推动开展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及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推动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流域水环境联防联治。支持森林抚育、林下种养殖等绿色项目,实现以科技带动企业发展、产业带动规模治沙、生态带动民生改善。同时,大力推进森林、草原碳汇资源的市场化。
(六)支持和培育绿色环保骨干企业。支持整合现有的环保科研、技术、人才等资源,集中优势力量,打造自治州绿色环保产业发展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环境服务企业,攻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污难题。
四、强化保障,实现绿色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和克孜勒苏银监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州绿色金融体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和指导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制定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实施绿色金融行动计划,把握绿色金融发展趋势和动态,解决绿色金融发展突出问题,提高绿色金融发展质量和效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负责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各县(市)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履行好相应职责。
(二)深化部门合作。由州金融办牵头,州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人行、银监等部门为成员,组建自治州绿色信贷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重点项目绿色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绿色金融支持企业和项目清单,建设绿色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绿色清单”,做好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实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黑名单”制度,通过市场倒逼机制,推动形成良好的绿色金融发展环境。加大绿色金融研究的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三)加强业务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完善对金融机构、中介机构违反绿色金融准则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绿色金融政策评估体系和奖惩机制。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加强信息披露,有效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有效避免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风险。
(四)突出示范引导。通过搭建信息平台、举办专题讲座、播放宣传片、集中宣传、现场咨询等方式,开展绿色金融知识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活动。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提高全社会对绿色金融的认知度,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进一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考核评价。自治州金融办会同州发改委、环保局、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克孜勒苏银监分局等部门建立绿色金融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各金融机构要主动报送绿色金融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方面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纳入金融支持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等奖励工作和监管部门监管评级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