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001-2018-00010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18-03-26 00:00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17:18 |
| 文 号 | 克政办发〔2018〕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6日
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8〕23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贯彻自治区党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和自治州党委十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加快推进自治州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自治州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为自治州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科学决策依据。
二、目标任务
摸清自治州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自治州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自治州、县(市)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三、普查时点、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自治州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
1.工业污染源。对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危险)废物或伴生放射性污染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及工业聚集区)。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城乡居民能源使用及生活污水,重点区域城镇扬尘源,油品仓储业、加油站、加气站,以及入河(湖、库)排污口。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5.移动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6.其它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四、工作步骤
按照自治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市)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各部门分工协作、资源共享,协同完成普查工作。具体时间节点以自治区进度安排为准。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6月)。各县(市)要成立普查专项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具体负责普查试点、普查名录库建立、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工作。
1.普查试点。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个县(市)开展普查试点,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推动普查工作稳妥有序开展。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州污普办”)将采取“以试代普”形式,以阿克陶县作为试点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2.普查监测。普查机构按照自治州污普办的统一技术要求,完成辖区内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实施、入河(湖、库)排污口等实施普查监测,为全面普查阶段核算各类污染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提供核算依据。
3.清查建库。县(市)普查机构补充上级下发的污染源清查名录;县(市)普查机构可以选聘清查员,实施现场清查确认,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
4.质量核查与阶段性验收。州、县(市)分级组织实施辖区内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质量的核查与验收,对前期准备工作建档造册,并配合自治区阶段性验收考核。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7月-2019年6月)
1.入户调查(2018年7月-9月)。县(市)普查机构负责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或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完成入户普查数据采集等现场工作。自治州污普办要加强对县(市)普查工作的指导、调度和督办,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普查任务。
2.质量评估(2018年7月-12月)。县(市)普查机构可以自行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对普查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编制质量评估报告按程序报送。
3.建立数据库(2018年7月-2019年6月)。县(市)组织实施普查表的录入与校核,建立普查数据库,并开展汇总数据与宏观经济指标对比分析审核。自治州污普办负责辖区内普查数据的汇总及汇总数据与宏观经济指标对比分析等宏观数据审核,并汇总上报;配合开展数据库修订工作。
4.质量核查与阶段性验收。州、县(市)普查机构分级组织开展全面普查阶段工作质量的核查与验收,对全面普查工作建档造册,并配合自治区阶段性验收考核。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12月)
1.成果汇编(2019年1月-2月)。自治州污普办组织编写辖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专项专题普查技术报告,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并指导各县(市)相关工作。
2.验收考核(2019年3月-7月)。自治州污普办组织辖区内普查工作总结验收;对总结阶段工作建档造册,接受自治区总结验收考核,配合完成国家抽查考核验收。
3.成果发布和表彰(2019年8月-12月)。州、县(市)普查机构按照程序要求发布污染源普查成果,组织评选、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普查质量管理
自治州污普办对辖区内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负责;根据自治区的质量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普查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县(市)、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对违法、违纪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工作要求
(一)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州普查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要求开展监测、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等工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普查表填报工作。
(三)自治州污普办统一组织州、县(市)选聘的清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参加国家、自治区举办的相关培训;县(市)可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开展普查培训。
(四)自治州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经费、宣传等事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13号)有关要求执行。
(五)根据国家及自治区部署,自治区污普办后续将制定具体普查技术方案,印发县(市)实施,普查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部门普查职责
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部门普查职责
自治州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治州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自治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阶段工作方案,组织普查试点和培训,汇总和分析普查数据,负责普查工作验收、成果上报和发布。
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州、县(市)相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自治州发改委:负责提供社会经济发展数据和报告,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自治州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参与建立工业污染源名录库。
自治州公安局:负责统计、整理和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自治州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指导县(市)财政部门安排落实普查经费。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矿产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矿产开发企业名录库。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的同时,负责利用自治州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及新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污染源普查构建统一的地理空间数据基础,提供数据定制加工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服务。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地图绘制、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自治州住建局:负责协调、指导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及建筑场地、堆场等扬尘源普查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提供加气站基础信息等。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协助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自治州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指导县(市)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入河(湖、库)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负责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自治州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协助做好种植业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自治州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畜牧业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自治州商务(招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油品仓储、加油站信息调查。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自治州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参与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自治州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参与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自治州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自治州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州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提供人口、煤炭消耗以及有关宏观经济资料等信息;指导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自治州农机局:负责提供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类型、数量等相关信息,协助完成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军分区、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