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1-00317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 名 称 | 关于克州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 ||
| 成文日期 | 2021-05-24 20:52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16:01 |
| 文 号 | 克人社函〔2021〕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克州雪峰爆破有限公司:
《关于克州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4〕5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新人社函〔2019〕60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有关要求,考虑到你公司工作特点,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一)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安全员(3人)、保管员(4人)、爆破员(13人)、危货车驾驶员(2人)、项目部技术员(1人)。
(二)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中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经理)
二、本复函中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限为两年,自复函之日起计算。
三、你公司自收到本复函起十日内,应当在本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我局。对本复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