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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自治州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领导小组的通知

2017/09/30 城事通编辑部 1.3w 阅读 480 点赞 查看原文
索  引  号 KZ044-2018-00012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名        称 关于成立自治州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领导小组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9-29 00:00 发布日期 2017-10-01 18:30
文        号 克政办函〔2017〕9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如期顺利实施,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州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伟辉(自治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成 员:郭海波(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卫民(自治州发改委主任)

袁文生(自治州经信委主任)

卢兴伟(自治州财政局局长、金融办主任)

加克甫别克·木尔扎库勒(自治州商务〈招商〉局局长)

黄铁军(自治州环保局局长)

周 平(自治州地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决策指导、督促落实等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卢兴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黄铁军、周平同志兼任。

主要工作任务及部门责任分工:

一、按时交接档案资料。州、县(市)地税局与环保局对接,根据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情况,从环保局接收2016年度及2017年上半年排污费数据信息,制定档案资料交接方案,确定交接资料范围和类型,列明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牵头部门:自治州财政局

责任部门:自治州地税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9月28日前(2017年全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信息于2018年3月底前交接)

二、做好纳税人识别工作。自治州地税局对自治州环保局交接的排污费缴费人基本信息和征收数据信息分送县(市)地税局征收单位;由各征收单位与缴费人取得联系,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进行核实和初步识别,更新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建立纳税人名册和税源数据库;对环保部门排污收费之外的新增环保税纳税人,由地税部门与环保部门对接,提请环保部门纳入监测管理。

牵头部门:自治州财政局

责任部门:自治州地税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0日前

三、做好征管信息系统准备。按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安排,由地税、环保部门共同完成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本地参数配置和系统测试工作;完成环保税纳税人相关数据清洗,并导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完成网报系统等本地特色(个性化)软件测试工作;完成信息共享平台安装和数据交换、比对、复核、本地参数调整等信息系统测试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和信息共享平台运转顺利。

牵头部门:自治州财政局

责任部门:自治州地税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按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安排进度完成

四、做好分级分类培训辅导。完成对基层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分类辅导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辅导。重点加强环保税网报系统以及纳税申报表辅导,并有计划提前组织纳税人试填申报表,确保所有纳税人能够了解政策要求,及时准确填报。

牵头部门:自治州财政局

责任部门:自治州地税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对基层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2017年11月25日前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

五、统筹安排税法宣传,重视做好舆情管理。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安排,统一宣传口径,丰富宣传形式,做好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新闻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报道。制定环保税舆情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化解矛盾问题。

牵头部门:自治州财政局

责任部门:自治州地税局、环保局、法制办

完成时限:宣传工作持续进行;舆情管理办法(应急预案)于2017年11月20日前制定完成

六、跟踪分析政策实施动态。建立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年度动态评估机制,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动态,做好首期纳税申报的跟踪分析。

牵头部门:自治州财政局

责任部门:自治州地税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8年1月


2017年9月2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