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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0/11 城事通编辑部 1.6w 阅读 105 点赞 查看原文
索  引  号 KZ044-2020-000035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10-09 00:00 发布日期 2020-10-12 18:16
文        号 克政办发〔2020〕23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18〕30号)精神,积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自治州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围绕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克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克州。

(二)工作目标。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在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案例实践,积累有益经验,探索建立完善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到今年底,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自治州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促进完善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冰川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鼓励各县(市)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根据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涉跨县(市)以及在自治区范围内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指定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畜牧、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均有权提起诉讼,被指定的部门应以人民政府的名义提起诉讼。跨地州的生态环境损害,按照国家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开展损害调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进行初步判断,确属本方案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调查、鉴定评估规范,启动调查、鉴定评估程序,形成调查报告,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不断探索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办法,明确各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分级分类管理及调查程序。

(五)开展赔偿磋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第三方监督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六)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经磋商或者诉讼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管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诉讼裁判文书及其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委托国家相关部门向社会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做好司法部门的衔接。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评估队伍,支持第三方单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尽快形成评估能力。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缴纳的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按规定应缴入同级国库的赔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州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对各地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按期完成改革工作各项任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要素破坏的种类、程度、数据的提供和认定工作,指导、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和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审定及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及执行工作。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自治州发改委: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标准的管理。

自治州司法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自治州工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含工业园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的主体责任。

自治州卫健委:负责指导环境健康损害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自治州公安局:负责指导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并建立与具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自治州科技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工程示范,监督保障相关科研经费用于环境损害赔偿研究。

自治州审计局:负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审计监督。

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审批和发布工作。

自治州统计局:负责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开展相关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测,并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

自治州信访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访案件的相关工作。

其他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需要,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三)做好经费保障。加大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资金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自治区有关厅局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时对我州改革工作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支持。

(四)鼓励公众参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和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监督。

(五)强化督查问责。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监督检查。对改革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赔偿权利人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各县(市)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自2020年起,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下载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