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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2/08 城事通编辑部 6.9k 阅读 234 点赞 查看原文
索  引  号 kzlskekzz/2024-01024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2-09 19:40 发布日期 2024-12-09 19:42
文        号 克政办规〔2024〕3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引导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州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组织自愿申请,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组织负担。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评选年度与自治区政府质量奖交替组织。质量奖每届获奖名额不得超过四个,当届申报组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质量奖对申报组织分类确定评价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评价标准执行。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提出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自治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组织,可以自愿申报政府质量奖。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组织积极申报。

第十条 申报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

(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且信用良好,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位于行业前列;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一条 获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报送至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取得申报推荐意见的申报组织,还应当提交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申报组织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办公室。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组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三)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审核意见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组织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评审与表彰

第十九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当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照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组织成立陈述答辩评审组,组织列入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组织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陈述答辩的质量奖候选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送自治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自治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投票产生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六条 与异议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办公室进行异议调查。

必要时,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专家与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无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异议属实的,报请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资格。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报组织继续参加评审。

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及审核推荐单位。

第二十八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高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在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 质量奖的获奖组织(以下简称获奖组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四章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义务,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促进自治州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行业、本辖区的获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每年对获奖组织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当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使用政府质量奖称号进行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份。获奖组织不得将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相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参与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报单位应当主动申明申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各县(市)设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第三十九条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自治州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专项拨款,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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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