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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4/06 城事通编辑部 1.3w 阅读 522 点赞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克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82/2025-00013 主题分类 财政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3-27 10:00 发布日期 2025-04-07 17:23
文        号 克财金规〔2025〕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财政局 发布机构 克州财政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克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一届党委常委会第1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州财政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6〕150号)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发展决策部署,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聚焦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自治州工业发展“三大布局”“四大产业”、农业产业“四个百万”工程发展战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三位一体、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克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将克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措施,重点支持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自治州工业发展“三大布局”“四大产业”、农业产业“四个百万”工程等所属经营主体、“一带一路”和乡村振兴的市场主体。合作机构按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1:10的放大倍数对纳入“白名单”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担保贷款,对“白名单”企业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风险补偿期限为2030年3月31日前发放的企业贷款。

第三条克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规模1亿元,由自治州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签订了克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的银行和担保机构。

第二章企业准入

第六条企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准入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克州依法登记注册1年以上、信用记录良好,无违规违法和其他不良记录、有稳定现金流、正常纳税的企业。

2.企业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具有和贷款金额相匹配的采购订单及销售合同且贸易背景真实有效。

3.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涉及重大舆情、环保等风险事件,股权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4.企业必须具备按期偿还银行信贷资金本息的能力,对信贷资金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5.不涉足房地产、民间借贷等投资领域。

(二)重点支持领域: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绿色矿业产业、粮油产业、棉花和纺织服装产业、旅游产业、新型建材产业、绿色有机果蔬产业、优质畜牧产品产业、煤炭煤电煤化工、油气生产加工等所属经营主体、“一带一路”和乡村振兴的市场主体。

(三)连续半年提供稳定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的(含5人),或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七条企业白名单入库及审查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名录库,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入库登记。

(二)县(市)部门初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州级对口单位形成“风险补偿金”拟支持名单。

(三)州直部门审核。州直部门负责收集拟支持企业名单资料,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名录库,按月报送自治州财政局。

(四)审核确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的风险补偿资金企业名录库,自治州财政局组织有关行业部门进行审核确定白名单企业,并将结果进行公布。同时,将白名单企业推送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机构确定

第八条机构选定

(一)合作银行选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资金管理人提出正式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预计年度业务总量、优惠便利措施等),由资金管理人初审后,提交自治州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克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州监管分局审定。由自治州财政局委托资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二)承保担保公司选定,由合作银行自行选择疆内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合作以缓释风险,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不高于1%。合作银行、承保担保公司不得收取贷款企业除利息、担保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九条贷款额度。对单户企业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10%且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贷款发放。合作机构按照贷款要求同步收集相关资料,对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企业申报的资质、信用情况进行初审,开展信贷调查、风险评估,形成贷前调查报告,贷审会依据调查报告内容,提出贷款审核结果,并确定发放贷款规模,在承保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银行机构完成企业贷款审批发放。对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合作机构应及时向申请企业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还款通知。贷款到期前20个工作日内,合作机构应向借款企业送达贷款还款通知书。企业到期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经企业申请,合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确认,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应予以展期。

第十二条风险防控。按照银行、担保机构相关贷款管理制度,合作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实时跟踪贷款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

第五章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借款企业贷款逾期30日向承保担保公司进行风险提示。

(二)对借款企业在贷款期满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向借款企业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

(三)对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的企业,合作银行可以对借款企业账户余额直接扣收,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四)对借款企业仍未清偿贷款本息部分,合作银行对不良贷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通过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执行后仍不能足额追回贷款的,可向资金管理人提出风险补偿书面材料,包括:补偿申请、贷款合同、本金利息损失统计表、债务追偿措施说明等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风险补偿资金认定。资金管理人对合作银行提出的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及印证资料进行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州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自治州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克州分行、克孜勒苏金融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复审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风险补偿意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审定风险补偿事宜。

第十五条贷款风险补偿比例。贷款风险补偿由产业风险补偿资金、承保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50%、30%、20%的比例分担,风险补偿资金以资金规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六条启动代偿。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启动风险补偿资金后,自治州财政局于3个工作日内,向资金管理人出具风险补偿通知书。资金管理人收到风险补偿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风险补偿资金中向合作银行支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追缴。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合作银行、承保担保公司应继续履行追缴义务,通过法律程序收缴企业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等方式进行追偿。企业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力配合合作银行及承保担保公司进行追偿。追缴获得的资金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的追偿所得,按照风险分担比例返还各方,其中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部分按原渠道返还。

第十八条损失确认。在采取必要措施后,超过一年仍未能追缴回的代偿损失部分,依据法院判决、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公告等方式确认损失,资金管理人、合作银行、承保担保公司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六章风险补偿资金的核算、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核算。资金管理人应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风险补偿资金收支及其业务应与资金管理人其他日常业务分开。资金管理人不得挤占、挪用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形成的一切收益和损失属于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条资金运营。资金管理人要在保障风险补偿资金安全、保证风险补偿支付能力的前提下,用于存放定期存款、购买国债、保本型固定收益产品等本金安全的投资产品,严禁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以及资金拆借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费。资金管理人日常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相关费用,按风险补偿资金年度总收益的8%开支。

第二十二条资金审计。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和财务核算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由自治州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资金管理人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克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期满后由自治州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提出风险补偿资金延续、调整等管理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资金管理人年度8%的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章资金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自治州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负责牵头组织、综合协调、资金调整等相关工作,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审核确定风险补偿资金企业白名单,并进行公布。审核上报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终止等事宜等。并委托克州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金管理人。

(二)自治州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文旅局、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等单位,结合工作职能,按照重点支持产业的要求和第六条企业准入条件,负责收集工业、服务业、商贸、农业类(含种植、养殖、特色林果)拟支持企业名单及基本资料,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名录库,按月报送自治州财政局,配合完成审核风险补偿资金企业白名单工作。

(三)自治州中级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克州分行等单位,结合工作职能,配合做好拟支持企业名单入库工作,如企业征信、纳税、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等情况。

(四)人民银行克州分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指导合作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企业的贷款发放工作,并按月反馈自治州财政局。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州监管分局负责指导合作银行建立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预警机制,对合作银行发生的风险贷款进行核实,并反馈自治州财政局,切实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六)资金管理人按照专账核算、规范高效、安全可控的管理要求,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及运营,及时在合作银行缴存风险补偿金,不得将风险补偿资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保证风险补偿资金安全运行。按季向自治州财政局报告资金运营、风险补偿、余额等有关情况。建立风险补偿资金评审专家库,对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贷款企业提出综合性评审意见。负责办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及补偿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七)合作机构负责履行合作协议约定职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中的企业,进行独立调查评审,自主选择符合贷款要求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风险补偿资金存续期间按季度向自治州财政局报送资金贷款审批、投放、贷后、追偿及代偿等情况。对申报企业逾期贷款进行追偿,按照规定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八)承保担保公司(不限于克州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贷款企业向承保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承保担保公司对风险补偿资金企业开展贷前、贷中、贷后跟踪工作,对申报企业逾期贷款进行追偿,按照规定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第八章监督检查及奖惩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自治州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州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克州分行等有关行业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运行和发放贷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督查。资金管理人和合作银行应自觉接受、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奖惩机制。

(一)对当年未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在以后约定期限内再申请贷款时,由合作银行和承保担保公司适当放宽企业贷款优惠条件;对当年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取消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支持资格;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由合作银行将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各级财政部门取消其享受各项财政补贴政策的资格。

(二)对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不良率>5%的合作银行,立即终止合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克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州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克财金〔2021〕23号)、<关于《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克财金〔2022〕3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