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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我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和完善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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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183277/2021-00282
  •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18〕269号
  •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2018-03-16
  • 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标题:关于降低我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和完善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
  • 内容概述: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对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下调部分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

关于降低我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和完善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7 13:03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新发改收费〔2018〕269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我们对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下调部分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收费,属于有偿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由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质量检验检测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合理收取费用。

二、自2018年4月1日起,收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基准价格》(附件)执行,委托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为零,下浮比例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前须明码标价,并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手续,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原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二)》、原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防盗安全门(楼宇对讲系统)、建筑幕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1033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

基准价格》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

 

附件下载: (此件于重新编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