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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问答解读:《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2023/12/25 城事通编辑部 1.3w 阅读 197 点赞 查看原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者协商协调机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近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为2亿人左右,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在稳经济、保就业、促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减轻了就业压力,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性和互助性支持灵活就业群体效果不明显,作用发挥不充分。2021年以来,住建部先后在重庆、广州、深圳、成都、常州和苏州六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新疆目前已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建制公积金的有巴州、阿克苏、克拉玛依和博州,已初见成效。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答:起草初稿。今年以来,克州党委提出工业经济“三大布局”“四大产业”、农业产业“四个百万”工程和城市建设“四大行动”高质量发展目标。克州公积金中心积极响应州党委最新决策和部署,针对城市建设“四大行动”中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城市更新行动,聚焦新市民、青年人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的目标,通过摸底调研,积极与财政、市场监管、统计、人社等部门沟通,摸清克州现有灵活就业群体底数,借鉴全国开展试点城市和疆内建立灵活就业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中心经验做法,结合本州实际,起草了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先后向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各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与《管理办法》相关联的40余家行政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共收集到有效合理的意见建议11条,并积极采纳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其他回复认为该《管理办法》符合当前克州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2023年8月27日,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新增了贷款利率相关内容,并对其他章节内容按照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后形成终稿。

合法性审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提请州司法局对《管理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认为《管理办法》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州政府常务会审议。2023年10月30日,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国家标准,GB/T51271-2017)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四章三十二条,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克州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自由职业者、在州务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人员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如律师、自由撰稿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如快递投送、自媒体人;其他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主要指与雇佣单位未建立长期、固定劳动关系,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和享受政府补贴但五险一金未纳入财政供养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开立并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每人只能设立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缴存人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基数和上下限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人可自主选择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为10%、16%、24%。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克州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且不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测算,目前克州执行最低缴存额154元,最高缴存额6684元。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可参照下表:

缴存额

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154

10%

1540

200

10%

2000

300

10%

3000

16%

1875

400

10%

4000

16%

2500

24%

1667

500

10%

5000

16%

3125

24%

2083

600

10%

6000

16%

3750

24%

2500

700

10%

7000

16%

4375

24%

2917

800

10%

8000

16%

5000

24%

3333

900

10%

9000

16%

5625

24%

3750

1000

10%

10000

16%

6250

24%

4167

1100

10%

11000

16%

6875

24%

4583

1200

10%

12000

16%

7500

24%

5000

1300

10%

13000

16%

8125

24%

5417

1400

10%

14000

16%

8750

24%

5833

1500

10%

15000

16%

9375

24%

6250

1600

10%

16000

16%

10000

24%

6667

1700

10%

17000

16%

10625

24%

7083

1800

10%

18000

16%

11250

24%

7500

1900

10%

19000

16%

11875

24%

7917

2000

10%

20000

16%

12500

24%

8333

2100

10%

21000

16%

13125

24%

8750

2200

10%

22000

16%

13750

24%

9167

2300

10%

23000

16%

14375

24%

9583

2400

10%

24000

16%

15000

24%

10000

2500

10%

25000

16%

15625

24%

10417

3000

16%

18750

24%

12500

4000

16%

25000

24%

16667

5000

24%

20833

6684

24%

27850


(四)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缴存方式

缴存人可采取按月连续缴存和自由缴存两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月连续缴存。于每月25日前将资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卡中,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按月连续代扣代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自由缴存。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在缴纳额度范围内自由选择存款金额,于计划缴存月25日前将资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卡中,每月最多缴存一次。

(五)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

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租赁住房的;

3.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退出自愿缴存的;

7.其他允许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除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提取政策之外,如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销户退出,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六)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克州辖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利率、贷款最高额度、贷款年限、贷款次数认定等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执行。

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须为正常,且连续缴存6个月或累计缴存达到12次及以上,5年内征信无连续3次或累计6次异常。

贷款利率:目前执行的贷款利率为:首套房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2.6%和3.1%;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贷款最高额度: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低存低贷原则,可贷额度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的10倍确定,贷款最低额度不低于1万元,最高额度不得高于克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提取额度可合并计算为缴存账户余额,夫妻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贷款年限: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贷款担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选择抵押、保证其中之一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身份转换有序衔接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申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账户,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确保信息和资金的衔接。

(八)贷后约束及管控措施

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推进新市民群体公积金建制扩面和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积极对灵活就业人员建制公积金制度的前瞻性和风险性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约束条件和管控措施。一是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贷款本息逾期达到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处置抵押物用以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将借款人的违约信息作为公积金个人不良记录按规定纳入个人征信记录。二是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已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其于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且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也可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由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额连带债务清偿责任,降低可能发生不良贷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政策解读单位: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责任人:杨辉(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日常解读人:巴卡衣·库尔班(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科长)

联系电话:0908-4236272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