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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

2020/12/04 城事通编辑部 1.9w 阅读 439 点赞 查看原文
索  引  号 KZ044-2020-000050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 2020-12-02 00:00 发布日期 2020-12-05 13:11
文        号 克政办发〔2020〕2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4号)精神,推进自治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公共服务,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立足城乡发展的长远战略,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的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各县(市)建成1个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全州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政府及社会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减少家庭对婴幼儿养育负担。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1.以覆盖家庭自主照护养育模式、托幼一体延伸服务模式、社区开发开办普惠模式、企事业单位自办福利模式、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模式等5种主要服务模式,制定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标准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照护(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县(市)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2.各县(市)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按照普惠优先的原则,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需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要纳入相关规划。

3.加强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来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及必备的服务设施、安全配套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4.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当地县(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动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

(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产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2.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科学服务。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

(三)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大力推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2.加大婴幼儿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支持各县(市)实施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在新建幼儿园时,要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3.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及场地、供餐等条件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4.积极挖掘现有资源,鼓励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努力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村(社区)服务体系,鼓励利用乡村幼儿园增设托幼班。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合理规划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可通过从地方事业编制调整、招聘等方式来解决托幼从业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前培养和入职后培训,克州职业技术学院将安全照护服务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对涉及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2.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设置专项教师培训经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建立激励机制,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从职称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予以支持;将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纳入合同制管理范畴,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加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1.加强服务监督。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评价体系,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在线监控、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推进“互联网+照护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

2.落实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市)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所登记信息推送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在营业前向本地县(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3.加强动态管理。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严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准入关,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审核与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

4.强化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会同各相关单位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探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购买责任保险项目制度,有效化解机构运行风险。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抑制过高收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价格水平进行监测分析,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价格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州和各县(市)要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定期对任务完成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研究解决我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问题;卫健、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应发挥群体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具体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州、县(市)、乡(镇)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控巡查、业务指导。

(三)加强政策支持。

1.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鼓励为群众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2.落实用地保障。各县(市)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3.落实政策保障。各县(市)要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4.落实安全保障。各县(市)要强化政策引导,对婴幼儿用品、餐饮及配送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产业发展予以支持,为婴幼儿及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用品和餐食保障。

(四)加强社会支持。各县(市)、各相关单位应积极创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婴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促进3岁以下照护服务的多元投入。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1.州委宣传部负责指导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工作。

2.州委编办负责调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相应机构的职能、编制。

3.州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作出规范指导。

4.州教育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的培养培训,具体承担托幼一体化工作指导和托幼一体化行业管理。

5.州公安局负责对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6.州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指导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指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7.州财政局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制定并实施相关扶持奖励政策。

8.州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9.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托育机构的扶持,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10.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环保责任加强督查,为婴幼儿成长建立良好环境。

11.州住建局负责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装修)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12.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扶持措施,实施对各类托育机构的备案审查、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13.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应急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管,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4.州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5.州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负责托育机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监管托育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托育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16.州总工会负责鼓励和帮助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17.州团委负责共青团组织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18.州妇联负责将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19.州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20.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托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下载文件: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